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福利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的计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填写申报表时,应填入申报表第十八行“免征所得”。

上一篇:享受低税率的微利企业如何认定符合标准
下一篇:接受个人无偿提供的固定资产能否提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