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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分承担个人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30     浏览次数:

问:单位向个人借款,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2000元,支付个人利息10000元,此时单位已缴纳的2000元是否可作为已缴数,个人还需要补缴吗? 
 
  答:对于单位为纳税义务人的利息收入已负担2000元税款,然后再支付纳税义务人10000元,属于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负担部分定额税款的情况,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 10000=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20%=2400元。 
 
  那么,单位为纳税义务人的利息收入已负担2000元税款,单位还应代扣代缴余下的400元由纳税义务人自己负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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