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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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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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提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发后,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部分变化,其中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和原规定就不一样了。
原规定为国税发[2000]84号: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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