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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探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近年来,国税机关在增值税核定征收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但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研究尚少。县以下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的小型纳税人较多,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非常重要。 

  一、核定征收的原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特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在核定企业应纳税额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核定征收的对象只能是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纳税资料的,或未按规定按期申报的企业。企业如果符合这个条件,即使提出查账征收的要求,也要实行核定征收。反之,企业如果账目健全,提出核定征收的要求,也不能采纳。同时,对企业应税所得额等指标的核定必须有政策依据。 

  比如,对企业应税收入的核定,不仅包括经营收入,还包括利息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企业成本费用的核定,要剔除资本性支出、赞助支出、罚款、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分类性原则。目前对企业核定征收一般采用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两种方式。一般来看,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有以下六种情况:企业只能准确核算收入,但成本费用不能正确核算;只能核算成本费用,但收入不能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均不能正确核算;未设置账簿;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对上述六种情况,符合前两种的可采用定率征收的办法,符合后四种的,可采用定额征收的办法。采用定率征收的办法,只要对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核定得准确,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则相对公平。采用定额征收的办法,一般是相同地段、相同行业、相同规模的企业同一税负,但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有差异,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税负不公。因此,对于企业未设置账簿、纳税资料不全的,如果能查实或测算出其销售收入,应尽量采用定率征收的办法。 

  灵活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核定涉及的经济指标多,计算测定比较复杂,所以应当灵活运用多种方法。比如,对销售收入的测算,如果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其已缴增值税或月定税额推算其销售额;如果是建筑安装企业或交通运输企业,可按其已缴营业税或月定税额推算其营业额。还有的工业企业的产品生产量与耗用的燃料、电力直接相关,可按其能源消耗量进行测算。对于企业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可选用现有查账征收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及其他资料,计算其应税所得率,作为同行业同规模核定征收企业的参考依据。 

  促进性原则。抓好核定征收只是手段,目的是要促进企业建账健制,使其尽快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实现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对实现定额征收的企业,应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通过适当调高税负促使企业规范财务管理。 

  二、核定征收的管理 

  鉴定管理。对纳税人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首先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然后由税务机关审核鉴定。鉴定工作一般一年一次,3月底以前完成。对新办企业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要鉴定完毕。在审核鉴定工作中,对不能准确提供收入、成本费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要按分类性原则,分别确定为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对已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如果发现其在申报税款的过程中,不能准确上报有关纳税资料,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应重新审核,鉴定为核定征收企业。已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如果申报时不能准确提供收入或成本费用资料,而且收入、成本费用不能查实,也应重新鉴定为定额征收,按照定额征收的要求进行管理。 

  申报管理。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每季或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要如实申报其经营状况。年度终了填写申报表时,如果发现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要主动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和应纳所得税额。对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或通过应税所得率换算的应纳税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税额20%以上而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企业,按偷税论处。 

  纳税管理。对定额征收企业,一般应实行分月或分季申报预缴,预缴税额按全年定税总额的1/12或1/4预缴。对定率征收企业也应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预缴税额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税额进行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发票管理。税务机关应分月或分季将各企业使用发票的份数、金额进行统计。发现企业当期发票销售额乘以税款预征率所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高于核定的应纳税额,就应进行稽查。 

  检查管理。加大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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