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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式公寓经营按租赁所得缴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从事国内商务多年的吕先生最近从广州某开发商处购得某酒店服务式公寓,然后再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长期合同,委托该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并定期获得分红。吕先生很想了解该项酒店服务式公寓的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需否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于是,他拨通了广州地税12366服务热线。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解释: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的有关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吕先生购买酒店式公寓取得收益后应按照广州市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的综合税率计税,根据规定,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7%;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综合税率为14%。
    12366地税咨询台
    问:居民企业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问: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及其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并且与其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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