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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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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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更新设备,将自
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对于这种销售行为,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是否
应视为销售货物;二是如何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相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消费者是否属于一般纳
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那么,在
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
握呢?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
通知中的第十款是这样规定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
以下3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
并且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
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于从1998年7月
1日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税率调减为4%的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由于国家对此并没作调整,故其应税行
为依然适用简易征收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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