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也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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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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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系水泥厂,在购进某多种经营公
司的无烟煤时,为减少资金流量,经与对方协商,以同等价值的水泥换该公司无
烟煤,由于这种业务双方均没有取得货币收入,不知这种以物易物交换业务是否
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而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
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
利益。企业将货物交给对方,同时按照交换价向对方收回了价值相等的货物,这
就如同企业将自己的货物销售给对方,再购进对方的货物一样,只是在这一过程
中没有货币的流入流出,而是以实物的形式体现,所以以物易物事实上是一种购
销活动,实质上是从销售收入到购进货物的过程简化,符合缴税的条件。因此你
厂的这种以水泥换取同等价值的无烟煤业务,应通过“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
如实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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