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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是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30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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