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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有何具体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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