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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以销售不动产发票作为扣减营业额的依据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9     浏览次数:

问:我于2004年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门面房两间,当初购买价格为38万元,房地产企业为本人开具了收据(非经税务监制)。2006年本人将购置的房产以4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我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当初购房取得的收据,但税务机关却不予扣减计税营业额,这是为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向你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非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不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将购置原价从全部收入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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