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声明作废的内容包括: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纳税人凭书面报告和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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