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无须到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超期按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5、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 工商执照有效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涉及名称、地址变更的应附变更后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还需要提供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