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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5     浏览次数:

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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