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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消费税政策是否有所变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9     浏览次数: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该通知规定: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该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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