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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后办理出口是否可以申报办理消费税退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1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妆品企业。近期,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了一批应税化妆品,产品收回后又办理了出口。公司是否可以申报办理消费税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规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凭上述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同样可以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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