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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凭个税缴款书及自制收款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5     浏览次数:

 问:公司聘请外部人员对公司员工进行培训,培训费用2000元,公司到主管地税局代扣代缴了该讲师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凭该代扣代缴个税缴款书及自制的收款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自制的凭证不能在税前扣除,贵企业应要求培训人员出具真实合法票据,据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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