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第三款“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之规定,
接受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在对此进行帐务处理时,其依据是验资报告中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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