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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7]39号第二条规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新办企业是否适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8     浏览次数:

一、符合国发[2007]39号第二条规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即符合财税〔2001〕202号规定条件的,在西部大开发期间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二、与新税法及202号规定优惠政策有冲突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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