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证明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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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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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和合同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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