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房地产公司针对自身开发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售后回租业务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批复》同时规定,按该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补税或退税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