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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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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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在税前扣除。债权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申请税前扣除。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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