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丢失发票,税票时,必须提供:
• 企业持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存根联或会计联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出口退税规定的有效印章。
• 供货方税务提供的已抄税证明,出口企业持原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在出口企业方税务办理认证,已抄税证明复印件作退税申报附件。
• 供货企业写情况说明,并经供货方税务、供货方缴税入库银行证明作为退税申报附件。
情况说明必须写明已开的发票,税票基本内容特别是购货方企业名称与出口企业名称要相符,丢失原因。税务机关在其说明上批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属实,银行证明税款已入库。
纸质和电子信息齐全后,按申报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