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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07年少提的折旧,能否在2008年补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5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规定,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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