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实行“建造合同”,现就有关问题请问:1、合同总价是否是扣除增值税的?资产负债表日是否仅指年、半年。2、这里的“预计损失准备”与“存货损失准备”有何区别?是否需要单独设科目核算?3、该准则与收入准则关系如何?预计成本的可验证性怎样?
1、合同总价不得扣除增值税。
2、《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我国的资产负债表日是每年公历的12月31日。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这里所说的“资产负债表日”是指各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即公历12月31日。需要指出的是,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并不是只有在12月31日才能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在资产负债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是针对在资产负债日尚未完工的在建合同而言的。由于建造合同的施工期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对于已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以及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工时确认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例如,某项建造合同于1996年3月1日开工,1997年7月1日完工。假定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承包商应于1996年12月31日和1997年7月1日两个时点分别确认该项合同在各年度的收入和费用。
3、准则第26条规定了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即: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合同预计损失 20000 贷:预计损失准备20000 "合同预计损失"科目用来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时,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预计损失准备"科目用来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在建合同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准则的指南“预计损失准备”作为“存货损失准备”的二级科目。
4、建造合同准则与收入准则的关系:它们分属两个准则,规范的内容不同,披露的信息和方法等都不相同。详见两个准则的具体规定。
预计成本应通过审查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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