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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合销售纳税的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6     浏览次数: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百分之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百分之50的。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地核算其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将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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