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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31     浏览次数:

 答:外贸企业采取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的方式计算退税,即先征后退。但我国外贸企业的业务类型复杂多样,办税人员在具体计算出口退税时还要根据企业自身的不同情况进行恰当的处理。
  自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国家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还国内采购环节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或退税部分转入出口货物销售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税率计算,即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即出口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这里所说的计税依据,是指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免)税,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退税货物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所以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征收率。
  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原材料的购进金额×原材料的退税率+加工费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代理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接受生产企业或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即外贸企业)只对代理出口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企业具体办税人员要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企业,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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