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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外部人员帮企业做事后,企业在支付其劳务费前,需代扣代缴什么税,如何计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15     浏览次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果贵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从事上述规定的劳务,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贵公司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对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需注意的是:外部人员为贵公司提供劳务,如果提供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该外部人员可能涉及增值税;如果提供的是除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该外部人员可能涉及营业税,当然,对个人提供的劳务会涉及到起征点的问题,请结合各地的文件处理;如果双方签订有印花税法规列举的应税凭证,贵公司与该外部人员双方还可能涉及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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