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修建房产时,将工程总承包给乙公司。同时,因特殊原因又将房屋地面石材单独交给丙公司处理。丙公司只系销售石材公司(无建安资质)。甲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综合总价1000万且包安装,由于未单独列明安装劳务费,丙公司愿意交增值税给甲公司开具销售发票。但是,请问:甲公司是否凭销售发票计入开发成本或固定资产,合法不?若根据新营业税条例由甲公司承担建安营业税话,请问是以哪各公司作为纳税主体,由哪个公司到税务局开具工程发票,并且甲公司也不是建安企业,若甲公司承担建安营业税,其税负为多少,是否应负担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
甲公司将工程总承包给乙公司,又将房屋地面石材承包给丙公司,此行为实质是甲公司(建设方)提供地面石材“甲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据此,乙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并到提供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丙公司销售房屋地面石材负责安装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并在机构所在地开具销售石材发票。乙公司承包工程(不包括丙公司提供的地面石材),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甲供材料应由甲公司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以上仅为我们的观点,建筑业“甲供材料”应包含在计税营业额中,但具体如何纳税(由建筑方缴纳还是由承包方缴纳,以及如何开具发票)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请等待新规的出台,目前最好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