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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扣除标准如何界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扣除标准如何界定?
    根据渝地税发[2004]26号文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是指同税目扣除,即:销售或转让时,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的,可扣除受让土地的原价;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的,只可扣除购置不动产的原价。可扣除的原价须是已征营业税(包括享受减免)后的原价,对购置或受让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未缴纳营业税的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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