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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6-29     浏览次数: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制定征管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方面:
  1.无偿享有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咨询服务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享有税法知悉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享有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4.享有申请减、免、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5.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6.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税务机关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利益,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7.享有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8.享有受尊重和受保护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9.享有申请回避权。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享有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1.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2.享有委托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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