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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25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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