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新法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未对残值的具体比例做限制性规定。实行新法后对于实行新法前已提取折旧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老资产)的残值如何处理,是按照新法调整还是延用执行原政策时确认的残值?
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 对2008年1月1日前已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原政策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