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销售汽车时发生的代办车牌、保险业务不能作为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也不能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兼营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而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作为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为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汽车专营店为购车者提供的代办车牌业务是随同汽车销售业务一起发生的,收取的服务费虽然并未在售车款中反映,但实质上属于专营店向购车者收取的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该汽车专营店在售车时提供的代办车牌、保险等服务,其收取的费用不论是否分开核算,均应并入售车款中一同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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