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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会因为销售额没达到而取消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1     浏览次数:

问:对于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果在经营的过程中某年的销售额没有达到100万的标准,是否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是否还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企业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将是“终身制”,是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既然根据税法规定,该工厂的身份仍然是一般纳税人,该工厂理所当然应该享有一般纳税人的所有权利,即使以后年度的年销售额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对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因此,一般纳税人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形,取得的进项税发票符合有关税法要求,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企业可能要经营多年,经营状况也不一定稳定,可能会出现某个年度的销售额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如果严格按照年销售额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企业频繁变更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不利于企业持续、稳定的经营,也可能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因此,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是“终身制”,要按照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不符合有关税务管理要求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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