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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八大涉税热点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5     浏览次数:

 一、刚成立的企业,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如何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有时限要求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试行)》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上规定之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9.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0.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2.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3.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某企业9月28日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应从什么时间开始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就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即该企业应在10月份征期进行纳税申报。
    三、企业到外地从事临时经营,在税务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试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按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申请开具《外管证》,应当在外出前提出申请,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以及相关合同等资料,领取并填写《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批准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四、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给他人。
    因此,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给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出口企业应到哪里办理电子口岸的入网及变更手续?
    答:根据《关于将电子口岸办理工作移交行政审批中心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电子口岸入网及变更办理工作,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移交济南市行政审批中心国税局窗口办理。企业办理完出口企业退税认定后,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可直接去审批中心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完退税认定相应变更手续后,再办理电子口岸的变更手续。
    六、购车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五)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六)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八、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退车,是否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办理退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因车辆质量问题,车主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下列情况提供资料:(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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