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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申报能否先弥补亏损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7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上年度亏损,本年累计盈利,在季度申报时,能否先弥补亏损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规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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