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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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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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动产(例如:房屋)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营业税按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单位或个人出售房产,都是以销售额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例如:机床、小汽车)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三个条件,则免征收增值税,如不同时符合则按财税[2002]29号文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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