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离退休后再任职取得工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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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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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退休后再任职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这里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杜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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