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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产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5     浏览次数:

        我公司是兼营免税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专管员说:“销售免税的产品需计提该产品的进、销项税额,然后两者的差额转入补贴收入”,也有同行说不用计提免税产品的进、销项税额。请问:是否有相关的财税文件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
        答:应按免税产品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补贴收入,不用计提进项税额。因为按照规定,用于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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