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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易货”如何抵扣进项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8     浏览次数:

       商业企业以货易货,有协议,但双方无付款依据,问此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可否抵        
     
 
          以货易货业务的方法,均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1995]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上述规定执行日期截至2003年2月28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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