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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企业的免税项目有哪些?所得税免税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14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以上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所得税方面没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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