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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何时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24     浏览次数:

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该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企业所得税上一律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对不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具体确认标准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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