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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停止使用包括季节性停工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05     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停止使用”是否包括季节性停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季节性停工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的范围,因此《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不包括季节性停工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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