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关键零部件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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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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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通知所称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是指±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设备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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