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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核算中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17     浏览次数:

  某司属西部新办交通运输企业,享受“老、少、边穷”政策,开业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额减免。但自开运输发票政策於开业一年多以后得以批准,自开票之前运输发票由地方税务局代开,开票同时税务局徵收所有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该企业于第二年向地税务局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请问老师以下两种处理方法正确吗? 
  第一种: 
  1、代开票时,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交税时,
  借:应交税-所得税
       -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第二年收到税务局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第二种:
  1 、自开票时,不计提所得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交税时,
  借:应交税-所得税
       -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第二年收到税务局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
  借: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贷:应交税-所得税
  上面两种处理办法正确吗?如不,请问老师这个过程该如何处理?
  答:您第一种处理比较合理,但有一点,对於税务机关的退还所得税,应当先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过渡处理,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另外,按新会计準则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不再计入其他应交款,而是计入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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