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休闲购物广场项目,共30层,其中:地上七层为商场,建成后由公司出租给别的公司(同一集团的商业公司),用于商业经营。七层以上为住宅、写字楼,酒店等,对外出售。在办理建设手续时,公司只对出售的住宅、写字楼,酒店等部分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在项目立项上,是整体立项,但在规划总平面图上,将商场及住宅、写字楼,酒店面积分别明确,立项名称为:***购物休闲广场,在同土地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及购地挂牌协议中,都明确修建大型休闲购物广场。 现在商场部分已经出租营业,问题: 1、出租的商场部分是否应该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吗? 2、商场部分如果必须按开发产品税务处理,不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处理,继续放在开发产品中核算,同时不计提折旧。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可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如果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转作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