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二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贵公司2008年没有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今年必须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们理解贵公司也不可以再享受原享受5年的税收过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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