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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20     浏览次数:

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句话,有以下几个问题向您请教: 

  (1)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是税率就变成17%,而且进项税不能抵扣?因为该条款里提到的是“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是“征收率” 

  (2)如果(1)的理解是肯定的,那么2008年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申请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如何处理?按照征收率还是税率计算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规定:“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上述的规定跟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而不是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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