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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10     浏览次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外籍员工的工资,只要是在企业内任职或受雇所发生的支出,应该计入工资总额及三项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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