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处理意见》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只要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条件和标准,准予税前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纳税人按《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中列明的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